公契及管理協議要點
| 1. 一份有關該地段之公契及管理協議(「公契」)將被簽訂。 |
| 2. 公用地方及設施包括:除其他以外,發展項目公用地方及設施(包括啡色區、綠色方格區、綠色A區、綠色B區、綠色黑圓區,綠色黑斜線區、臨時交通總匯(直至 以上任何一部份已重新交回政府為止)、行人通道、有蓋行人天橋、政府設施之指定項目、臨時食水供應系統、臨時排污系統)、住宅公用地方及設施(包括康樂設 施)、停車場公用地方及設施(包括行車道、通道、坡道)、所有地基、通路、斜坡及護土牆,以及其他為該地段之各業主共用以及為其之利益而設之其他地方、系 統、固定裝置及設施,但並不包括由發展商及Cybermax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imited簽訂有關通訊網絡範圍租用合約內所述之通訊網絡範圍。 以上資料所提及的地方,請参照售樓書。 |
| 3. 在整項發展項目獲發正式入伙紙後,啟勝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將被委任為管理公司;初步委任年期由發出物業任何一部份之第一份轉讓同意書之日起至整項發展項目獲 發正式入伙紙兩年。在此初步任期後,管理公司或業主委員會得以三個月通知終止管理公司之委任。管理公司之每年酬金為妥善及有效地管理該地段及發展項目所合 理及適當地引致之全年總開支10%。 |
| 4. 除公契有所規定外,發展項目之各業主須一般按其擁有單位之不分割份數之比例攤繳該地段及發展項目之管理費用。業主須於入伙前繳付下列費用: |
| (a) 一筆相等於每月所攤繳管理費三倍之按金; (b) 向大廈基金初步繳納一筆相當於兩個月之攤繳管理費之款項; (c) 一筆不多於一個月之攤繳管理費之清理泥頭費; (d) 首三個月之攤繳管理費;以及 (e) 按管理公司決定認為有關發展項目之初步開鎖及費用所需之款項(包括公共水電錶及其他公用事業服務收費錶之安裝費用及訂金),此筆款項一經繳納,不得退回。 |
| 5. 各業主須按政府批地契所規定自費維修該地段內外一切公用地方及設施(直至,如適用者,其任何部份已重新交回政府為止)、任何斜坡、護土牆及其他建築物。管 理公司將獲授予完全之權力聘請合適資格之人士遵照政府批地契之規定及有關政府部門不時就公用地方及設施、維修斜坡、護土牆及有相關建築物所發出之指引檢查 及保養任何上述公用地方及設施、斜坡、護土牆或其他建築物並保持其於良好之維修狀況。各業主須攤分上述工程之費用。 |
| 6. 除其他以外,下列契諾及限制亦須包括在內: |
| (a) 除公契所規定以外,各業主均不得對其擁有之發展項目之任何部份作出任何結構性之改變,以致可能損害或影響或干擾其他業主使用及享用該地段或發展項目之任何其他部份。 (b) 除非得管理公司事先書面同意,任何住宅單位內不得飼養或收藏貓狗、寵物或任何其他動物或活生家禽。 (c) 每一業主於終止為任何不分割份數之業主時須通知管理公司,並向管理公司提供新業主之名稱及地址。 (d) 未得管理公司事先書面同意,不得於發展項目之任何窗口或外牆安裝冷氣機或其他設備,管理公司指定作此等用途之地方除外。 (e) 各業主不得在發展項目之住宅單位之露台或平台或天台或上層天台或頂層天台建造或建築或容許建造或建築任何永久性或臨時性之建築物。 (f) 各業主不得准許或容許於任何單位之門口或入口之位置或之上或之內建造、附加、安裝或附連可在任何方面違反消防條例或其他有關當局規例之任何鐵花或活動遮板或閘門。 (g) 住宅單位不得被用作住宅用途以外之任何其他用途。 7. 各業主均不得作出違反政府批地契或公契之任何行為。 8. 各業主將享有其單位之享用權,但須受由發展商及Cybermax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imited簽訂有關通訊網絡範圍租用合約之條款的規限,並享有該合約之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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